(2013)滬一中行終字第332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3-11-27)
                            
						
						
  (2013)滬一中行終字第33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A。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甲單位。 
上訴人A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行政行為一案,不服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2013)某初字第7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A自愿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A的撤訴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與法無悖,應予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A撤回上訴。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元,由上訴人A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  欣 
  代理審判員 任靜遠 
  代理審判員 王琳娜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余  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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