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5-10-17 16:03:43 市場監管總局
為進一步加強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落實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及其實際運營機構、第三方機構、通過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或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5年11月16日。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市場監管總局網站(網址:https://www.samr.gov.cn),進入首頁“互動”欄目下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cyjgyc@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反饋意見”字樣。
三、通過信函郵寄至: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市場監管總局餐飲食品司(郵編:100088),信封上請注明“《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反饋意見”字樣。
附件:1.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2.《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督促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范經營行為,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下簡稱平臺提供者)及其實際運營機構、第三方機構、通過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或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依法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工作原則】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堅持嚴格準入、風險管理、社會共治的原則。
第四條【監管職責】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網絡餐飲服務相關主體的經營規模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并結合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實際,確定地方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權限。
第五條【平臺備案】 平臺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備案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號、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等。
平臺提供者設立從事網絡餐飲服務實際運營機構的,應當在設立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實際運營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
第六條【平臺制度】 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審查登記和抽查監測、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并在平臺上公開相關制度。
第七條【平臺機構與人員】 平臺提供者應當設置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依法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責任》《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等。
平臺提供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平臺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長效機制并推動有效運行。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培訓考核】 平臺提供者應當對本平臺從事網絡餐飲服務的職工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并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記錄保存時間不少于2年。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每年參加培訓時間不少于40小時。
第九條【平臺日周月】 平臺提供者應當結合實際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食品安全員應當每日將抽查、監測等工作中發現的食品安全問題,及時通報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采取暫停服務、停止服務等管控措施,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食品安全總監應當每周至少組織1次風險隱患排查,研究日管控中發現的食品安全問題的類型、頻次,提出解決措施,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況,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主要負責人應當每月至少聽取1次食品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總結,匯總出現食品安全問題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所在地區等信息,加大相關地區抽查、監測頻次。分析共性問題,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十條【平臺委托管理】 平臺提供者委托第三方機構承擔餐飲服務提供者入網等區域運營服務的,應當與第三方機構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食品安全責任,平臺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第三方機構的管理,明確進入和退出標準。禁止平臺提供者通過協議減輕或者免除自身應當承擔的食品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平臺委托管理的報告義務】 平臺提供者委托第三方機構承擔餐飲服務提供者入網經營等業務的,應當在協議簽訂后30個工作日內,向委托業務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第三方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等。平臺提供者變更或解除第三方機構的,應當自變更或解除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委托業務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平臺資質審查和簽訂協議】 平臺提供者應當對新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資質進行實地審查,留存實地審查記錄備查,登記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聯系方式及經營資質編號等信息,保證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資質載明的信息與實際經營一致。
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互聯網+明廚亮灶”進行審查,未實現“互聯網+明廚亮灶”的不得上線交易。
平臺提供者應當禁止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同一經營資質重復申請入網。
平臺提供者應當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食品安全責任,禁止平臺提供者通過協議減輕或者免除自身應當承擔的食品安全責任。
第十三條【平臺抽查監測】 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資質、加工制作、衛生環境等進行監測和抽查。每月線下抽查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2年內實現全覆蓋。監測和抽查結果留存備查,留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采取及時制止、暫停服務等措施。相關信息及時報告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平臺信息公示和加注】 平臺提供者應當在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經營資質。網店招牌名稱應當與實體經營門店招牌名稱一致,取餐地址與經營資質載明的經營場所一致。
平臺提供者應當在平臺餐飲服務提供者列表頁面首頁以及不提供堂食服務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無堂食外賣提供者)主頁面對無堂食外賣提供者加注“無堂食”標識。
第十五條【平臺“互聯網+明廚亮灶”視頻應用】 平臺提供者應當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互聯網+明廚亮灶”視頻信息上傳和頁面展示等事項提供技術支持,并在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主頁面顯著位置標明“互聯網+明廚亮灶”跳轉標識,“互聯網+明廚亮灶”視頻信息應當至少留存14天。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開展監督檢查、案件調查、事故處置等監管執法活動時,可以要求平臺提供者提供前款規定的相關信息,平臺提供者應當通過建立與所在地負責監督管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數據接口等方式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平臺記錄】 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記錄義務,如實記錄網絡餐飲服務的訂單信息,包括食品名稱、下單時間、配送人員、送達時間以及收貨地址等,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六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七條【平臺資質校驗、數據推送】 平臺提供者應當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資質與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體資質信息進行校驗比對,校驗不成功的不得上線經營。每個月初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資質信息變量數據推送給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于每季度末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資質信息全量數據推送給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平臺義務】 平臺提供者收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信息的,應當在2日內采取暫停服務或者其他管控措施;涉及嚴重違法行為的,或者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應當立即停止服務。
平臺提供者應當將處置情況及時反饋給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查確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按期整改到位的,平臺提供者可以恢復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線上經營服務。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資質失效的,平臺提供者應當立即停止服務。
第十九條【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主體責任】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二十條【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準入】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并依法取得經營資質,并按照經營資質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等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使用同一經營資質在同一平臺開設多家網店。
第二十一條【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互聯網+明廚亮灶”】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實施“互聯網+明廚亮灶”,監控畫面覆蓋餐飲食品加工制作的關鍵過程,并保證正常運轉。
第二十二條【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公示】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網上公示經營資質信息、餐飲食品名稱和主要原料名稱信息,公示的信息應當真實。
第二十三條【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工制作】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飲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加工操作區外加工制作食品,不得將訂單委托其他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工制作;
(二)網絡餐飲服務提供的餐飲食品的主要原料應當與實體經營門店提供的餐飲食品保持一致。
第二十四條【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包裝和封簽】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容器、餐飲具和包裝材料,對餐飲食品進行包裝、封口,并保證封口開啟后無法復原和便于消費者辨識,防止餐飲食品在配送過程中受到污染。
第二十五條【配送措施要求】 平臺提供者、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配送易腐餐飲食品的,在冷藏溫度以上、60℃以下的配送時間不應超過2小時。配送有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當采取能保證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第二十六條【配送單位管理和人員培訓考核】 平臺提供者、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自行開展配送業務的,應當加強配送人員的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培訓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平臺提供者、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委托配送單位開展配送業務的,應當對配送單位配送能力、設備設施進行審查,與配送單位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食品安全責任,加強對配送單位的管理,確保符合配送要求。禁止平臺提供者通過協議減輕或者免除自身應當承擔的食品安全責任。配送單位應當加強配送人員的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培訓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七條【配送人員舉報條款】 倡導配送人員參與社會監督,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相關違法行為及時向平臺提供者反映,并向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平臺及實際運營機構、自建網站未履行相應備案、報告義務罰則】
平臺提供者未履行相應備案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履行相應報告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平臺制度等不合規罰則】 平臺提供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設置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的;
(二)未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未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的;
(三)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資質進行實地審查,并登記、留存審查記錄的;
(四)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互聯網+明廚亮灶”進行審查,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實現“互聯網+明廚亮灶”提供網絡餐飲服務的;
(五)未對“互聯網+明廚亮灶”視頻信息上傳、頁面展示等事項提供技術支持,未在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主頁面顯著位置標明“互聯網+明廚亮灶”跳轉標識的,或者未按要求留存視頻信息的;
(六)未與第三方機構、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配送單位簽訂食品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食品安全責任的;
(七)未按要求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資質、加工制作、衛生環境等進行抽查監測或每月線下抽查比例未達要求的;
(八)未落實信息公示和加注責任的,公示、加注信息不正確的;
(九)未按要求記錄或者保存網絡餐飲服務訂單信息的。
實際運營機構、第三方機構違反前款相關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平臺提供者未履行管理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前款第(八)、(九)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平臺食品安全制度、機構人員不合規罰則】 平臺提供者未按規定建立、執行并公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或者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平臺抽查監測發現問題未及時采取措施罰則】 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制止、采取暫停服務等措施的;相關信息未及時報告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平臺未校驗經營資質、未推送數據罰則】 平臺提供者未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資質與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體資質信息進行校驗比對的;校驗不成功上線經營的;未按期將經營資質信息推送給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平臺收到監管部門線索未采取措施罰則】 平臺提供者收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關于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違規行為信息等通報未采取相應措施的;采取措施后擅自恢復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線上經營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同一經營資質重復開設網店罰則】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同一經營資質在同一平臺開設多家網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平臺提供者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同一經營資質重復申請入網予以通過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無資質入網罰則】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具備實體經營門店的,或者未依法取得經營資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互聯網+明廚亮灶”不合規罰則】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實施“互聯網+明廚亮灶”、監控畫面未覆蓋餐飲食品加工制作的關鍵過程或通過遮擋、偏移、斷網等方式故意影響正常運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信息公示不合規罰則】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在網上公示經營資質信息、餐飲食品名稱和主要原料名稱信息或公示的信息不真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行為不合規罰則】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加工操作區外加工制作食品,或者將訂單委托其他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工制作,或者入網餐飲服務提供的餐飲食品的主要原料與實體經營門店提供的餐飲食品不一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包裝不合規罰則】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履行相應包裝、封口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配送措施不合規罰則】 平臺提供者、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對配送有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采取能保證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配送易腐餐飲食品超過時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配送人員培訓管理不合規罰則】 平臺提供者、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配送單位未對配送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的,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訓記錄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行政管轄權】 對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平臺提供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三條【制度銜接】 本規定未作規定的,按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用語的含義】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是指在網絡餐飲服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二)實際運營機構,是指由平臺提供者設立的,負責一定區域內平臺日常運營并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三)第三方機構,是指與平臺提供者合作,承攬合作區域內的網絡餐飲服務市場開發、餐飲服務提供者入網等區域運營服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四)無堂食外賣提供者,是指主要經營模式為通過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向消費者提供網絡餐飲服務的,不向消費者提供現場就餐區或自提服務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
(五)“互聯網+明廚亮灶”,是指餐飲服務提供者采用視頻監控聯網,將餐飲食品加工制作的關鍵過程(包括但不限于貯存、初加工、加工烹飪、餐飲具清洗消毒等)傳輸至互聯網平臺實時公開,為消費者展示其餐飲食品加工制作過程。
第四十五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日期:2025-10-17 16:03:43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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