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5-10-20 12:05:26 人民法院報
編者按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31日發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25〕12號,以下簡稱《勞動爭議解釋二》),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應如何準確理解和適用《勞動爭議解釋二》,進一步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系統性針對性解決實踐問題?本欄目特邀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陳宜芳撰寫評論文章,敬請關注。
以高質量司法助力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 陳宜芳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就業促進和勞動保護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基于社會矛盾的主要變化,從初心使命出發,從國情實際出發,提出民生是最大的政治、就業是最基本的民生等一系列重要論斷,從實現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幸福安康、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深刻闡明了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性、必要性。黨的二十大報告要求,健全勞動法律法規,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完善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指出要“完善就業優先政策”,提出“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加強勞動者權益保障”。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31日發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25〕12號,以下簡稱《勞動爭議解釋二》),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加強勞動者權益保障等工作,先后制定《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關于為穩定就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發布勞動爭議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加強勞動爭議案例入人民法院案例庫工作。新時代新發展階段,勞動關系的內涵和外延都有了顯著變化,人民群眾的權益訴求更加豐富多元,對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堅持問題導向、回應實踐需求,通過發布《勞動爭議解釋二》進一步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系統性針對性解決實踐問題。
一是司法服務保障高質量發展和高質量充分就業。高質量發展和高質量充分就業猶如舟水相依、互動共進。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關鍵在于經濟循環的暢通無阻”。形成經濟循環的暢通無阻,離不開整個社會的長期發展動力、能力和活力,而民生建設也是生產力、社會福利也是競爭力。社會保險為勞動者提供生病有醫保、年老有養老金、失業有基本生活費用的兜底保障。《勞動爭議解釋二》聚焦解決勞動者有關欠薪、工傷保險待遇的后顧之憂,保障和改善民生。規制承包人、被掛靠人、關聯單位相互推諉或者直接將法律責任推卸到沒有實際償付能力主體等違法行為,依法保障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工傷保險待遇等基本權益。明確規定承包人、被掛靠單位將其承包的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個人或者允許其掛靠的,承包人、被掛靠單位應承擔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的工傷保險待遇等用工主體責任。當關聯單位均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主要根據用工管理行為,同時考慮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勞動報酬支付、社會保險費繳納等因素確認勞動關系。勞動者請求關聯單位共同承擔支付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引導用人單位更好履行穩崗擴崗社會責任。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易導致勞動關系不穩定,既不利于勞動者就業也不利于用人單位發展。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在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不存在“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及“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時,用人單位不得拒絕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據此,《勞動爭議解釋二》在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明晰了應認定為“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避免用人單位規避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有利于引導勞動者遵紀守法、用人單位正常連續用工,保持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二是堅持統籌勞動者權益保障和用人單位發展。加強勞動者權益保障,筑牢和諧之基。解決侵害勞動者權益突出問題,切實織密扎牢勞動者權益保障網。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關系存續的,如果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行使終止權,有違用人單位不得任意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則。《勞動爭議解釋二》通過擬制續訂方式解決了勞動合同期滿后繼續用工適用勞動合同法中“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的問題。明晰“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不能”的適用情形,集中回應實務中有關“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爭議,力求統一“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不能”的裁判規則。人力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第一資源。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通過向勞動者提供住房、車輛等特殊待遇吸引人才,與其約定服務期限。雖然勞動者依法享有勞動合同解除權并自主擇業,但在勞動者違約的情況下仍應當賠償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誠信原則要求勞動者、用人單位恪守信用,按照自己作出的承諾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勞動爭議解釋二》根據公平和誠信原則,明確勞動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既有利于勞動者誠信履約,亦不違反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應承擔支付二倍工資的責任。由于勞動合同是雙務合同,勞動合同的訂立需要勞動者的配合,則二倍工資罰則的適用需平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利益。《勞動爭議解釋二》規定不予支付二倍工資的具體情形:一是用人單位對于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不存在過錯的情形,例如存在勞動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負有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責任;二是勞動合同期限依法自動續延的情形下,勞動合同期限依法發生變更,雙方權利義務明晰,用人單位無需支付二倍工資;三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通過統一裁判規則,實現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推進共同富裕中持續激發發展動力的目的。
三是把握好維護社會秩序和激發社會活力的關系。堅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提升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同時保持社會的動態平衡和適度張力。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完善促進機會公平制度機制,暢通社會流動渠道”。競業限制制度旨在保護用人單位競爭優勢與勞動者合理流動之間實現制度平衡。《勞動爭議解釋二》規定,在勞動者未知悉、接觸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情況下,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條款也不生效,對勞動者沒有拘束力。在勞動者屬于競業限制人員范圍的情況下,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的競業限制范圍、地域、期限等內容應與勞動者知悉、接觸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相適應,超過部分無效。基于用人單位對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合理控制的客觀需求以及勞動者忠實義務的內在要求,明確在職期間競業限制條款的效力。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勞動爭議解釋二》通過細化競業限制制度適用規則,滿足知識密集型經濟發展與勞動者職業自由選擇的客觀需要,既避免了競業限制制度適用的泛化擴張,又回應了勞動力高度流動化背景下知識產權等保護現實需求,體現了勞動者職業自由與用人單位競爭優勢保護之間的制度平衡。
總之,《勞動爭議解釋二》的出臺,進一步表明最高人民法院踐行“民有所呼、我有所應”,圍繞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重在推動問題真解決、讓群眾真受益,在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中展現司法擔當。我們要堅持干字當頭,上下聯動,重點在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保障勞動者權益等方面持續用力,積極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日期:2025-10-20 12:05:26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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