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貴州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貴州省人民政府
貴州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貴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221號
《貴州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2025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李炳軍
2025年8月28日
貴州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建設特色科技強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貴州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
省科學技術獎包括下列六類獎項:
(一)省最高科學技術獎;
(二)省自然科學獎;
(三)省技術發明獎;
(四)省科學技術進步獎;
(五)省企業技術創新獎;
(六)省科學技術合作獎。
本省其他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得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省科學技術獎應當堅持國家和本省戰略導向,與國家和本省重大戰略需要和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緊密結合。
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重大事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省委。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和授予,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干涉。
第五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相關規則的制定和評審活動的組織工作。對涉及國家安全的項目,應當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
省有關部門和市州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
第六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實行公示和異議制度。
第二章 設置和條件
第七條 省最高科學技術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中國公民:
(一)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產業化中取得特別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巨大貢獻的;
(二)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做出重大貢獻,在國內外產生重大影響的。
第八條 省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九條 省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器件及其系統等方面重大技術發明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顯著貢獻,且具有良好的應用前景。
第十條 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完成和應用推廣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為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
(二)經應用推廣,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顯著貢獻;
(三)在推動行業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有重大貢獻。
第十一條 省企業技術創新獎授予在推動企業技術創新中取得顯著成效的企業。
前款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研究開發方面投入高;
(二)取得突出技術創新成果,獲得本行業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或者開發出技術含量高、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的產品;
(三)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
第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對本省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境外或者省外的個人、組織:
(一)同本省進行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本省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為促進本省對外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
第十三條 省最高科學技術獎不分等級,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和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120項;省企業技術創新獎不分等級,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10項;省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5項。
第三章 提名、評審和授予
第十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薦。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由下列提名者提名:
(一)省有關部門、市州人民政府;
(二)符合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的專家、學者、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提名者按照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的提名條件和程序進行提名,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在提名、答辯和異議處理等工作中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省科學技術獎:
(一)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被禁止參與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
(三)有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條 省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省科學技術獎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評審專家與候選者有重大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評審公平、公正的,應當回避。
第十八條 省最高科學技術獎報請省長簽署并頒發證書和獎金。
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省企業技術創新獎、省科學技術合作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十九條 省科學技術獎獎勵經費納入省財政預算專項列支。省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數額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確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候選者進行可能影響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其參評資格,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進行可能影響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相關候選者有責任的,取消其參評資格。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違反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紀律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獲獎者剽竊、侵占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 提名專家、學者、組織機構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資格,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的個人、組織,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嚴重失信行為記入信用記錄,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第二十五條 參與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有關活動進行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并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