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珠江游管理辦法
廣州市珠江游管理辦法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
廣州市珠江游管理辦法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8號
《廣州市珠江游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屆10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孫志洋
2025年9月4日
廣州市珠江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旅游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珠江游經營活動,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本市珠江旅游資源,打造世界級水岸觀光旅游目的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廣州市旅游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珠江游的規劃發展、經營服務、監督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珠江游,是指以旅游船舶為主要載體,在珠江廣州河段通航水域及其聯通水域,并延伸至沿岸區域、低空空間開展的綜合性游覽觀光、休閑娛樂、文化體驗等活動。
第三條 珠江游行業發展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開發、綠色智慧、安全有序、全域融合的原則,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珠江游發展的組織和領導,建立統籌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珠江游發展規劃、建設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
各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做好轄區內珠江游的管理、服務以及項目推進落實等相關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歷史文化保護與珠江游發展相結合,加強對沿江區域文物古跡、革命遺存、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非遺技藝等資源的保護傳承和活化利用。
第五條 市水路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珠江游的規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實施本辦法。
文化廣電旅游部門負責統籌開展珠江游文旅宣傳,加強文創商業策劃,指導做好珠江游服務品質提升工作。
海事部門負責珠江游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以及珠江游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水域環境的防治監管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統籌做好沿江照明工程建設和沿江建筑、橋梁燈光品質提升工作。
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規劃和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林業園林、水務、氣象、應急管理、公安、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珠江游相關工作。
第六條 珠江游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珠江游運營和服務規范,及時反映行業訴求,開展宣傳培訓、信息交流、咨詢服務、糾紛調解、信用建設、資源共享、應急互救等工作,并接受水路運輸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七條 市文化廣電旅游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區人民政府,加強珠江旅游宣傳,推介沿江旅游資源、旅游線路、旅游產品,打造特色旅游品牌。
珠江游經營者可以運用新媒體和人工智能技術創新宣傳方式,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開展全方位、多渠道的旅游宣傳推廣,提升珠江游品牌知名度。
第二章 規劃發展
第八條 市水路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文化廣電旅游、水務等有關部門及區人民政府,統籌珠江沿江區域生態環境、歷史風貌、人文景觀和城鄉發展需求,編制珠江游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編制珠江游發展規劃應當統籌珠江兩岸資源整合和綜合開發,促進珠江沿岸區域協同發展,豐富珠江游產品體系,推進精品航線建設,優化沿岸建筑燈光設計,拓展低空經濟應用場景,通過多維度、全流域聯動發展,培育新型旅游消費業態,塑造城市品牌,促進珠江游高質量發展。
第九條 市水路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引導珠江游經營者創新經營模式,優化船舶服務,打造特色主題游船,創新娛樂、消費、展示、發布及時尚等項目開發。
本市支持新能源船舶投入珠江游營運,鼓勵珠江游經營者研究開發自動駕駛船舶在珠江游的應用場景。
珠江游經營者可以運用人工智能和數字技術提升服務水平,開發定制化、個性化服務產品以及沉浸式互動、虛擬展示、智慧導覽、云旅游等數字化體驗產品,滿足市場需求。
珠江游船舶外觀設計、碼頭裝飾布置應當與珠江兩岸景觀相協調,突出嶺南文化、藝術等特色,兼顧實用、美觀和創新。
第十條 市水路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航線拓展,開發珠江后航道、環海珠島、珠江口海島等珠江游航線,促進全域旅游發展;推動與北江、西江、東江等珠江流域的相關城市合作,發展跨區域航線。
鼓勵珠江游經營者將沿岸歷史文化景點納入珠江游線路,打造一程多站、層次豐富、特色鮮明的精品航線。
第十一條 市水路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區人民政府,科學規劃珠江游碼頭布局,推動碼頭升級改造和水上旅游設施建設。
市林業園林部門應當統籌做好珠江兩岸立體綠化和四季花景建設與養護管理,培育特色景觀植物,提升景觀品質。
支持珠江游經營者建設水文化主題景區,策劃水岸互動情景劇目,打造音樂會、文創市集、美食夜市等多元消費場景,推動游船與景區、景觀及商圈的水岸互動。
第十二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區人民政府,根據照明專項規劃,協調督導珠江沿岸樓宇、橋梁、碼頭、堤岸等配建景觀照明設施,加強燈光主題設計,運用現代光影藝術,加強沿岸建筑燈光建設與景觀互動,提升珠江夜景燈光品質。
第十三條 市水路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市交通運輸部門、市文化廣電旅游部門,打造珠江游低空經濟應用場景,加強無人機表演、低空飛行體驗等珠江低空旅游項目開發。
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應當會同市水路運輸主管部門、市交通運輸部門,根據應用場景需求,統籌推進珠江兩岸飛行器起降平臺等低空地面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章 經營服務
第十四條 從事珠江游船舶經營業務的,應當具備《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規定的經營許可條件,并取得市水路運輸主管部門核發的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證件和船舶營運證件。
第十五條 市水路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文化廣電旅游等部門根據珠江游行業發展規劃、市場供求情況等編制珠江游運力調控方案,確定珠江游運力調控的數量、方式、程序、條件等事項,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實施。
市水路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經營規模、服務管理水平、安全記錄、誠信經營記錄等情況,通過招標或者拍賣等方式,公開競爭擇優確定獲得運力指標的珠江游經營者。
第十六條 珠江游船舶的建造以及船舶穩性、消防、救生、通信、航行安全與預防污染等設備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標準規范要求。
市水路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引導珠江游經營者對現有船舶進行升級、改造,使用環保節能技術、設備,推進碼頭配套建設電動船舶充電樁等新能源設施。
第十七條 珠江游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健全經營服務規范、服務質量管理細則、服務質量調查和投訴處理等經營管理制度;
(二)根據經營管理和服務需求合理配置船員、服務人員和講解員,滿足船舶安全配員要求,定期組織開展員工崗位培訓、業務學習和技術演練,確保船員及其他工作人員適任;
(三)按照公共信息標識設置要求,在珠江游碼頭和船舶合理設置船舶平面圖、標示牌等導向標識,在危險區域設立警示或者安全標識;
(四)在經營場所公布經營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五)在船舶的顯著位置公布船名、經營者、投訴電話、游覽須知等信息,并為旅游者提供咨詢服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珠江游經營者應當履行以下安全生產義務:
(一)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
(二)制定旅游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三)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制度,及時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四)發生安全事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符合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按照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識,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六)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船員和其他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以及日常監督檢查;
(七)定期對船舶進行維護保養,保證船舶安全適航;
(八)載客人數符合核定載客定額,按照規定配置救生衣(圈)等救生設備設施;
(九)落實旅游者安全告知制度,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旅游者乘船常識、安全常識、禁止攜帶的物品等注意事項;
(十)拒絕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以及其他禁止攜帶物品的旅游者乘船,船舶開航后發現旅游者攜帶的,應當妥善處理,旅游者應當予以配合;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珠江游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在珠江游船舶和碼頭配置、建設無障礙設施,提高無障礙環境建設的系統化、智能化水平,為殘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有無障礙需求的人群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 珠江游碼頭及相關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建停車設施及電動汽車充電樁等新能源基礎設施。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在旅游旺季和節假日,根據需要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設用地、道路冗余空間、建筑退讓道路紅線空間等場所設置臨時停車場或者按照規定劃設道路停車泊位。
鼓勵沿江單位停車場地向旅游者開放。
第二十一條 珠江游船舶應當按照公布的航線、時間、班次航行,不得縮短航線、航行時間或者減少景點。
因氣候、交通管制等原因需要臨時取消或者調整航班的,經營者應當即時通過互聯網、廣播、碼頭張貼公告等方式向社會發布公告,并按照約定為旅游者辦理退票或者改簽。
第二十二條 珠江游船舶航行中的講解服務應當文明規范,內容豐富。
市文化廣電旅游部門應當加強珠江歷史文化研究,規范珠江游講解內容,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推動提升珠江游講解專業性和文化內涵。
珠江游經營者可以創新講解服務形式與內容,將沿岸景點、嶺南文化、城市發展、歷史事件等融入到解說詞中,提供多語種講解服務,提升講解服務質量。
第二十三條 珠江游經營者應當建立環保管理制度,配備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以及所在水域排放標準或者要求的污染防治設備、器材,不得違反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并按照有關要求將不符合排放規定的船舶污染物交由港口碼頭或者有資質的單位接收上岸轉運處置。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統一負責珠江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市水路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負責珠江游行業安全管理,督促珠江游經營者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公安機關依法負責珠江游水上治安管理工作。海事部門依法負責珠江游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
第二十五條 市水路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海事、文化廣電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對珠江游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服務質量、安全生產等情況進行聯合監督檢查,落實“綜合查一次”“雙隨機、一公開”等制度要求,合理確定檢查頻次和監管措施,監督檢查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珠江游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路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一)珠江游船舶未按照公布的航線、時間、班次航行,或者縮短航線、航行時間,減少景點;
(二)臨時取消或者調整航班未即時向社會發布公告,未按照約定為旅游者辦理退票或者改簽;
(三)經營服務規范、服務質量管理細則、服務質量調查和投訴處理等經營管理制度不健全;
(四)未定期組織開展員工崗位培訓、業務學習和技術演練;
(五)未在經營場所公布經營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六)未在船舶的顯著位置公布船名、經營者、投訴電話、游覽須知等信息,并為旅游者提供咨詢服務;
(七)其他違反經營管理義務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市水路運輸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珠江游經營者不符合法定經營資質條件的,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在整改期限結束后對該經營者整改情況進行復查,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結論。
珠江游經營者的運力規模達不到經營資質條件的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其他情形的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
珠江游經營者或者其船舶在規定期限內,經整改仍不符合法定經營資質條件的,由市水路運輸主管部門撤銷其經營許可或者船舶營運證件。
第二十八條 市水路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珠江游經營者誠信管理制度,對經營者的市場經營、財務征信、安全生產、社會責任等信用狀況進行綜合評價,并作為珠江游運力調整的參考。
珠江游有關行業協會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游覽船服務質量要求》等行業標準的規定,結合設施設備、環境衛生狀況、安全管理措施、服務管理及創新、旅游者評價等對珠江游船舶開展星級評定,并將評定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旅游者可以通過消費者投訴熱線、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政府門戶網站、各級政務服務場所等渠道進行投訴。市水路運輸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及時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市水路運輸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珠江游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廣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日公布的《廣州市珠江游經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