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5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政府主導、各方協同、社會參與的保障婦女權益工作機制。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保障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
第四條 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婦女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婦女權益保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的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以及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并對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開展涉及婦女權益保障重大事項的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建議;
(三)協調、督促有關部門查實、處理被侵害婦女的申訴、控告和檢舉;
(四)對侵害婦女兒童權益重大案件處置提出督查建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有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七條 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統計、網信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八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婦女權益,發揮黨和政府聯系婦女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婦女聯合會工作,研究解決婦女發展重大問題,支持、引領婦女在中國式現代化建設中發揮作用。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在各自工作范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九條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本單位婦女組織的工作,為其依法開展活動提供經費、場地等必要保障。
鼓勵和支持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新就業群體按照規定建立婦女組織。
第十條 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的意見,在必要時對涉及性別平等、婦女特殊權益等方面的內容進行評估。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婦女發展統計監測數據庫,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婦女發展狀況和權益保障統計調查分析,發布有關信息。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婦女權益保障工作數字化建設,推動現代信息技術在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工作中的應用。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男女平等和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宣傳教育體系,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增強全社會的男女平等意識,培育尊重和關愛婦女的社會風尚。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男女平等和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公益宣傳。
第十四條 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婦女聯合會應當暢通訴求表達渠道,傾聽婦女意見,反映婦女訴求。
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采納合理可行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保證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保證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成員。
職工代表大會中女職工代表、工會委員中女委員的數量應當與女職工所占比例相適應。決定涉及女職工權益保護事項時,應當有女職工代表參與。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重視女性領導成員培養、選拔和任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備女性領導成員。
女性比較集中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適當提高決策管理層中的女性比例。
第十八條 婦女聯合會按照規定推薦人大代表中的婦女代表候選人,提名推薦政治協商會議婦女委員。
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提出推薦女干部的意見。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婦女議事會議制度,開展協商議事應當組織婦女或者婦女代表參加。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權益
第二十條 禁止下列侵害婦女人格權益的行為:
(一)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傳播損害婦女人格尊嚴的內容;
(二)未經本人同意泄露婦女姓名、肖像以及其他能夠識別受害婦女身份的信息;
(三)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婦女的隱私權;
(四)在廣告、招貼宣傳以及商業經營活動中貶低、損害婦女人格尊嚴;
(五)其他侵害婦女人格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禁止詆毀、侮辱大齡未婚女性,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或者殘疾嬰兒的婦女以及不育婦女。
第二十二條 禁止利用網絡制作、復制、發布、傳播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實施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
遭受網絡侵權的婦女及其近親屬有權通知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維護婦女或者受害者合法權益。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限制賬號功能、關閉賬號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防止信息擴散。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通過顯著方式公布投訴、舉報途徑和方法,及時受理并處理公眾投訴、舉報,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置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信息。
第二十三條 禁止違背婦女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其實施性騷擾。
受到性騷擾的婦女向有關部門投訴、公安機關報案的,有關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理,并書面告知處理結果。
受到性騷擾的婦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婦女健康服務體系,保障婦女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開展婦科常見病、多發病的預防、篩查和診療,提高婦女健康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符合條件的婦女開展免費乳腺癌、宮頸癌篩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擴大檢查對象范圍、增加篩查項目。
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年為女職工安排一次婦科檢查,可以集中安排乳腺、宮頸等專項檢查;對從事特殊崗位工作的女職工,還應當安排相應項目的健康體檢。
鼓勵醫療機構、心理健康服務機構和社會組織為婦女普及生理、心理健康知識,提供衛生保健和疾病防治服務。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婦幼保健機構,推進各級婦幼保健機構標準化建設和規范化管理,提升婦女保健以及婦女常見病防治服務能力,加大孕早期疾病檢測和干預力度,提高艾滋病、梅毒等重大傳染性疾病及乙肝母嬰傳播的預防能力。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城鄉發展規劃和建設基礎設施,應當根據婦女特殊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合理配建公共廁所、育嬰室等公共設施。
大型綜合體、超市、影院等人員聚集的經營場所應當配備男女廁位比例合理的公共廁所和相配套的育嬰室等設施。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需要,配備女職工衛生室、哺乳室、孕婦休息室等婦幼保健設施,滿足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照料嬰幼兒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條 密切接觸女性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建立入職查詢和從業禁止制度,招聘工作人員時,不得錄用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錄用后發現具有上述記錄的,應當及時解聘。
第四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學校應當保障女性在入學、升學、授予學位、就業推薦、派出留學、承擔科研項目等方面享有與男性平等的權利。
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國家規定的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擅自提高或者變相提高女學生錄取標準,限制女學生錄取比例。對于限制女性錄取比例的特殊專業,應當明確特殊專業名錄并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第二十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迫使義務教育階段的適齡女性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女性未成年人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無正當理由不送適齡女性未成年人入學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批評教育,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應當采取設立獎(助)學金、組織開展公益捐贈、減免相關費用等方式,幫助流動、留守兒童和貧困、殘疾等適齡女性未成年人解決義務教育階段的就學困難,保證適齡女性未成年人完成義務教育。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開展適合女性特點的職業教育、創業就業培訓和實用技能培訓,提高婦女的勞動技能和創業就業能力,并優先安排產后返崗、失業、殘疾、農村留守等特定群體的婦女參加。
鼓勵社會團體和社會組織創新教育模式,擴大教育資源供給,為婦女開展文化、藝術、體育、衛生健康和其他課程培訓,提供便捷的社區教育、在線教育等服務。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有計劃地開展女職工上崗、在崗、轉崗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女職工參加教育培訓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女性人才的培養、引進、評價、激勵、成長發展、服務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體育活動和其他專業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高層次人才發展計劃、評獎評優、項目申報中,可以對符合條件的婦女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第五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就業創業政策和保障措施,為婦女就業創業創造公平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采取貸款貼息、提供創業專項貸款、公益崗位安置等措施,為就業困難的婦女提供扶持和幫助。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招錄過程中,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生育、婚姻狀況等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提高錄(聘)用條件。
禁止招錄未滿十六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以及其他媒體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傳播限制婦女就業的招工、招聘信息。
第三十五條 企業、行業協會、工會可以就保障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權益開展集體協商,依法合理確定勞動和休息時間、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健康體檢等待遇標準。
互聯網平臺企業在制定平臺進入退出、訂單分配、抽成比例、工作時間、獎勵與違約責任等直接涉及女性勞動者權益的制度規則和平臺算法時,應當考慮女性勞動者的生理特點,保障女性勞動者的特殊權益,充分聽取女職工組織和女性勞動者的意見建議。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女職工提供符合勞動安全、職業衛生要求的生產設施、生活設施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法律、法規規定的禁忌勞動。
第三十七條 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假期、待遇。
用人單位不得以女職工結婚、懷孕、休產假、哺乳為由,采用降薪、不合理調崗等方式,逼迫或者變相逼迫女職工離職。
女職工在孕期、哺乳期不適應原工作崗位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調整工作崗位或者改善相應工作條件、減輕工作量。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采用彈性工作時間或者其他靈活的工作方式。
經二級及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妊娠并發癥、妊娠合并癥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女職工本人提出請假的,用人單位應當批準;證明患有產后嚴重影響母嬰身體健康疾病,女職工本人提出請假的,用人單位應當批準。請假期間,其工資不得低于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工資時,不受影響。
第三十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會、婦女聯合會應當依法督促用人單位執行婚假、產假、護理假、育兒假等制度,保障休假期間的相關待遇,維護職工休息休假的權益。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女職工的工資、津貼、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與同工種、同類別的男職工相同。
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同工種、同類別被裁減男、女職工應當享有同等安置待遇。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生育保險費,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婦女由失業保險基金代繳生育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未就業、靈活就業的婦女,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享受生育醫療待遇。
第四十一條 工會、婦女聯合會應當引導和支持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
鼓勵、支持保險機構開發婦女健康相關保險險種,提高健康保障水平。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婦女關愛服務體系,完善就業指導、精神關愛、權益維護、社會救助、家庭教育支持等工作機制,支持農村留守婦女參與鄉村振興和家庭文明建設。
第六章 財產權益
第四十三條 對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動產以及可以聯名登記的動產,女方有權要求在權屬證書上記載其姓名;認為記載的權利人、標的物、權利比例等事項有錯誤的,有權依法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經核實確屬錯誤的,有關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不得含有歧視婦女或者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進行指導;對其中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內容,依法責令改正。
街道辦事處發現轄區內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規民約中存在侵害婦女權益內容的,應當及時督促糾正,并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 討論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承包經營、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事項,應當聽取所在村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拖欠、剝奪婦女應當獲得的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安置費用。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喪偶、離婚、戶無男性等為由,侵犯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應當享有的合法權益。
鼓勵和支持農村婦女參與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選舉、村(居)規民約制定修訂及農村土地承包轉包等重要事項的議事協商。
第四十六條 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不動產登記,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權屬證書上列明包括享有權利婦女在內的全部家庭成員。
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征用補償協議應當將享有相關權益的婦女列入,并詳細記載享有的權益內容。
第四十七條 婦女享有與男性平等的繼承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風俗習慣、婚姻狀況為由,剝奪婦女依法享有的繼承權。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將婦女權益保障作為家庭教育工作的重要內容。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向辦理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
第四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婦女婚姻自由。女性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為其訂立婚約。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以扣押、隱匿婦女的財產或者相關證件等方式,干涉其離婚、再婚或者婚后的生活。
第五十條 老齡婦女、病殘婦女的配偶、子女應當履行扶養、贍養義務。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歧視、虐待、遺棄、殘害老齡婦女和病殘婦女。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綜合治理機制,開展婚姻家庭糾紛風險預防、排查化解、依法處理等工作。
第五十二條 離婚訴訟期間和夫妻關系被依法解除后,任何人不得干擾女方及與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正常生活,不得阻撓女方探望子女。
第八章 救濟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條 婦女因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者因疾病、生育、災害等處于危難情形的,公安、民政、婦女聯合會、醫療機構等組織以及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個人應當及時施救,依法提供臨時庇護或者其他必要的救助。
婦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可以依據實際情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尋求幫助救濟。
婦女因突發重大疾病、自然災害等導致生活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社會救助;符合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提供救助。
法律援助機構、司法機關應當為符合條件的婦女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籌集資源,為生活困難的婦女提供救助幫扶,對喪失勞動能力且無人贍養的老年婦女給予更多幫扶。
第五十四條 突發事件發生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做好婦女和嬰幼兒權益的保障工作,保障女性衛生用品以及母嬰用品的需求。
第五十五條 婦女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向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求助的,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有權要求并協助查處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婦女聯合會應當加強婦女維權公益服務熱線的建設,及時受理、移送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
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建設的服務熱線、媒體和平臺應當依法受理婦女合法權益保護的請求,及時分類處理,為婦女提供咨詢、幫助等服務。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策引導、資金扶持、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組織為婦女提供法律咨詢、糾紛調解、家庭教育指導、心理輔導等專業化、個性化服務。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婚姻家庭糾紛預防化解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建立信息共享、協同處置機制,依托同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婦聯維權服務中心等,常態化開展婚姻家庭矛盾糾紛化解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需要依法設立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司法行政機關和婦女聯合會可以組織有條件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向婚姻登記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派出所、社區成立的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室派駐值班調解員。
第五十九條 學校應當加強中小學教育階段兒童防性侵安全知識教育,有針對性的開展專業課程,提高兒童特別是女童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防止性侵案件的發生。
學校、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醫療機構等應當保護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女學生的隱私和個人信息,對其提供心理疏導、臨時照料、醫療救治、轉學安置、經濟幫扶、協助維權等必要服務。
第六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分層分類救助制度體系,加大對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婦女的救助力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多層次養老服務,構建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提高老年婦女生活照料、緊急救援、精神慰藉等養老服務水平。
第六十一條 用人單位侵害女職工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聯合工會、婦女聯合會約談用人單位,依法監督并要求其限期糾正。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