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規則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規則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規則
                         (法發[2003]13號)
  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值庭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審判活動中,為維護法庭秩序,保證參與審判活動人員的安全,保證審判活動順利進行所實施的職務行為。
  第三條  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審判活動中,根據審判長、獨任審判員的指令,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條  值庭前的準備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門組織落實:
    (一)根據庭審活動的時間、規模、類型、訴訟參與人的數量、場地條件等情況,選派司法警察值庭;
    (二)制定實施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措施;
    (三)與相關部門聯系,交換意見,明確任務。
  第五條  司法警察值庭的職責:
    (一)警衛法庭,維護法庭秩序;
    (二)保障參與審判活動人員的安全;
    (三)傳喚證人、鑒定人;
    (四)傳遞、展示證據;
    (五)制止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第六條  司法警察值庭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警服、佩戴警銜專用標志,警容嚴整。女司法警察不得濃妝、披發、戴飾物。
  第七條  值庭的司法警察,應當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配備、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八條  對旁聽人員,值庭的司法警察應當進行安全檢查。發現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聽的人員,應當阻止或者勸其退出審判法庭。
  第九條  司法警察值庭時,應當站立于審判臺側面,背向審判臺,面向旁聽席。根據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勢或坐姿。法庭宣判時采取立正姿勢;法庭調查開始后采取坐姿。值庭時間超過一小時可替換。出入法庭時應以齊步動作行進。
  第十條  值庭的司法警察接取、傳遞、展示證據時,應注意安全。
  第十一條  值庭的司法警察傳喚證人時,應當打開通道門,引導證人到達指定位置。
  第十二條  對旁聽人員違反下列法庭紀律的,值庭的司法警察應當予以勸阻、制止:
    (一)未經允許錄音、攝影和錄像;
    (二)隨意走動或擅自進入審判區;
    (三)鼓掌、喧嘩、哄鬧;
    (四)擅自發言、提問;
    (五)吸煙或隨地吐痰;
    (六)使用通訊工具;
    (七)其他違反法庭紀律的行為。
  第十三條  對下列行為,值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一)未經許可進入審判區,經勸阻、制止無效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
    (二)嚴重違反法庭紀律,經勸阻、制止無效的;
    (三)哄鬧、沖擊法庭,侮辱、威脅、毆打參與審判活動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第十四條  司法警察值庭時可以采取的強制措施包括:責令退出、強制帶離、強行扣押、收繳、檢查等。
  第十五條  司法警察值庭時應提高警惕,防止當事人自傷、自殺、行兇、脫逃等行為的發生。遇有突發事件,應全力以赴,沉著應對,果斷處置。
  第十六條  司法警察值庭時,應當遵守法庭紀律,精神集中,舉止端莊,行為文明,態度嚴肅。不得擅離崗位,不得讓無關人員接觸當事人,不得侮辱或變相體罰當事人以及實施其它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第十七條  司法警察值庭時違反本規則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