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恒 ]——(2000-11-5) / 已閱21527次
   責任編輯 流星 
   注釋: 
   [1] 姚梅鎮主編:《比較外資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372~373頁。 
   [2] 財政部工業交通司編:《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新財務制度講解》,中國商業出版社1994年版,第27頁。 
   [3] 劉文華主編:《新編經濟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5年9月第2版,第491頁;黎學玲主編:《涉外經濟法教程》(增訂本),中山大學出版社1992年9月第2版,第263頁。 
   [4] 杜新力、曹俊編:《國際投資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97頁。 
   [5] 姚梅鎮:《國際投資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87年6月修訂版,第207頁。 
   [6] 參見石少俠:《公司法》,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12頁。 
   [7] 在蔡曙濤編著:《國際投資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149頁有關“投資本金及收益的匯出”和姚梅鎮:《國際投資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151~153頁“投資原本(本金)的匯出”中,都列舉了外國“抽回資本”的有關規定,但均未注明出處。筆者在此提出質疑,認為上述作者混淆和誤用了公司法中“抽回資本”這一特定概念。類似的事例在一些書籍中較為常見。 
   [8]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法復[1994]4號文)、《關于印發(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發[1993]8號文)。 
   [9] 參見財政部《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新企業財務制度的補充規定》((93)財工字第474號文)。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45條第2款。 
   [11]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50條。 
   [12]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2條。 
   [13] 參見李嵐清主編:《中國利用外資基礎知識》,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1995年版,第89頁。 
   [14]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77條,《企業財務通則》第32條。 
   [15]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44條第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40條。 
   [16] [美]保羅·A·薩繆爾森、威廉·D·諾德豪斯:《經濟學》(第12版),中國發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220頁。 
   [17]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才可在合同中約定外國合作者可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筆者認為,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不應理解為一種應然,而必須是一種實然。 
   [18] 姚梅鎮主編:《比較外資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頁。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