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100449
- 書名:圖解監察法、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版】
- 作者:《圖解監察法、奸
- 出版社:中國法治
- 出版時間:2025年9月
- 入庫時間:2025-10-10
- 定價:30
圖書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由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決定》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由2021年7月20日國家監察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2025年4月27日國家監察委員會全體會議修訂。《條例》在《監察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廓清公職人員外延,對《監察法》規定的六類監察對象逐項進行細化,以明文列舉的方式作出規定,明確監察全覆蓋的對象范圍。
為便于紀檢監察干部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精準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監督責任,本書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通過圖文結合的方式進行直觀闡釋,圖文并茂、生動直觀、方便實用,可作為各級紀檢監察干部開展業務工作的基礎學習用書和參考工具書。"
圖書目錄
"目錄:
一 總則
(一)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 2
(二)監察工作堅持黨的領導、監察工作指導思想 3
(三)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和職能 4
(四)監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原則、監察機關與其他機關相互配合制約機制 5
(五)監察工作原則 6
(六)監察工作方針 8
二 監察機關及其職責
(一)各級監察委員會機構設置 10
(二)國家監察委員會的產生、職責和組成人員 11
(三)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產生、職責、組成人員以及和權力機關、上級監察委員會的關系 12
(四)監察機關上下級領導關系 13
(五)監察委員會的職責 14
1.監督 14
2.調查 17
3.處置 20
(六)監察委員會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的設置和領導關系 22
(七)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職責 24
(八)監察官制度 26
三 監察范圍和管轄
(一)監察對象 28
1.公務員及參公管理人員 28
2.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0
3.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31
4.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32
5.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33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35
(二)管轄原則 36
1.一般管轄原則 36
2.提級管轄原則 38
3.管轄爭議的解決方式 39
4.指定管轄原則 39
5.報請提級管轄原則 40
(三)線索移送制度和管轄 42
四 監察權限
(一)基本要求 46
(二)證據 49
1.監察機關收集證據的一般原則 49
2.監察機關所收集證據的法律效力 50
3.取證要求和標準 51
4.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53
(三)談話 56
(四)要求被調查人陳述、訊問 59
(五)強制到案 61
(六)詢問 64
(七)責令候查 67
(八)留置 72
(九)管護 79
(十)查詢、凍結 83
(十一)搜查 86
(十二)調取 88
(十三)查封、扣押 90
(十四)勘驗檢查、調查實驗 95
(十五)鑒定 99
(十六)技術調查 102
(十七)通緝 104
(十八)限制出境 106
(十九)監察機關對被調查人提出從寬處罰建議 108
五 監察程序
(一)監察機關加強監察工作監督管理的總體規定 114
(二)線索處置 115
1.對問題線索的處理原則 115
2.監察機關對報案、舉報、主動投案的處理 115
3.問題線索處理程序和要求 117
(三)初步核實 120
(四)立案 121
(五)調查 123
1.調查取證工作要求 123
2.采取調查措施的程序性規定 125
3.執行調查方案 125
4.強制到案、責令候查、管護、留置措施 128
(六)審理 130
(七)處置 134
1.處置結果 134
2.涉案財物處置 138
(八)移送審查起訴 141
(九)被調查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148
(十)復審、復核 149
六 反腐敗國際合作
(一)工作職責和領導體制 154
(二)對外合作 156
(三)國(境)內工作 159
1.追逃 159
2.追贓 160
3.防逃 162
七 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監察機關的監督 166
(二)監察機關接受外部監督 168
(三)監察機關的內部監督 169
(四)對監察人員的監督 171
1.對監察人員采取禁閉措施 171
2.監察人員職業規范 174
3.辦理監察事項報告備案制度 176
4.監察人員回避制度 177
5.監察人員脫密期管理和從業限制 178
(五)申訴制度 180
(六)留置場所管理和監督 183
(七)“一案雙查” 184
八 法律責任
(一)對拒不執行監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處理 186
(二)對阻礙、干擾監察工作行為的處理 187
(三)對報復陷害、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的處理 189
(四)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責任追究 190
(五)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193
(六)監察機關國家賠償責任 194
九 附則
(一)名詞釋義 198
(二)解釋機關 202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開展監察工作 203
(四)實施日期 204"